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原則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4-11 閱讀: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44條明確規定:“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并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一,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這里所說的法律,包括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比如《公路法》《鐵路法》《物權法》等。例如,當管道建設需要穿越鐵路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通訊線路,埋置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建設工程雙方要按照“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原則協商處理。這是多年來管道建設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也是依法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的具體體現,簡單講,就是“后建服從先建”。當兩項建設工程相遇時,先建工程往往已經投入了大量資源 ,并且往往已經處于運行狀態,如果要求先建或已建工程為滿足后建工程需要而進行遷移或改建,就會消耗更多的資源,造成資源浪費,這在經濟上是不合理的。后建工程由于尚未進入資源大量投入階段,首先滿足先建或已建工程的需要,經濟上往往更為合理。幾十年來管道企業與相關單位按照后建服從先建原則,解決了大量的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問題,并得到了相關各方的普遍認同。
第三,法律同時規定,并得到工程雙方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這與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關于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的規定是一致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互諒互讓、積極協助,共同處理好建設工程相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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