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應如何界定?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4-13 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 文 遺 跡 、 自 然 保 護 區 、風 景 名 勝 區 、 城 市 和 鄉 村等。”環境污染,是指因污染物作用致使環境的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特征發生不良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和生產生活以及生物生存和發展 的 現 象 。 環 境 污 染 的 直接后果是損害和破壞環境質量,并因環境污染而導致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環境重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規定,石油屬于重污染物,石油等油類污染物是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重點防治的污染物之一,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也是民事侵權責任規范的重點內容。
1.關于環境污染治理責任。依照管道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無論是由于管道企業的過錯行為,還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管道企業都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治理。本款在規定管道企業污染治理責任的同時,也考慮到因第三人的行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環境污染的責任 分 擔 問 題 。 依 照 本 款 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或過錯致使管道輸送的石油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有權向造成環境污染的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這樣規定不僅能使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也使第三人對自己的過錯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2.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分為違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的民事責任。依照管道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 境 污 染 的 法 律 的 有 關 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我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法律的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 十 二 條 , 《 中 華 人 民 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等。上述法律規定共同構成管道泄漏或因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基本制度。
《管道保護》2013年第2期(總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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