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6-1 閱讀:
1 . 相 關 關 系 處 理 的 原 則
石油天然氣管道具有“點多 線 長 ” 的 特 點 。 所 謂 “點多” 是指管道沿線分布有大量的附屬設施; 所謂“線長” 是指管道的長度較長, 長距離管道達幾百、 數千公里。 在這樣長的距離內,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情況非常普遍。 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 既有常見的相互交叉(穿越或跨越) , 也有設施之間的鄰 近 和 平 行 , 還 有 一 些 隱 性的 相 互 影 響 (如 交 、 直 流 電流 干 擾 影 響 等 ) 。 由 于 管 道與 其 他 建 設 工 程 相 遇 , 涉 及復 雜 的 民 事 關 系 , 必 須 立 法明 確 相 遇 關 系 處 理 的 原 則 。
如何處理好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歷來是相關各方高度關注的問題。 自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我國東 北 長 距 離 大 口 徑 原 油 管 網建成以來, 圍繞這一問題, 我國石油工業主管部門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一些部門聯合規定。 原石油工業部與 交 通 部 于 1 9 7 8 年 聯 合 發 布《關于處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氣管道與公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定》 , 與鐵道部于1987年聯合發布《原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與鐵路相互關系的若干規定》 ,分 別 對 石 油 天 然 氣 管 道 與 公路、 鐵路相遇時相互關系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 為保證石油天然氣的正常輸送和公路、 鐵路交通運輸的安全暢通發揮了重要作用。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對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作了專門規定。 近年來, 隨著經濟建設的 快 速 發 展 , 鐵 路 、 公 路 、水 利 等 各 類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與管 道 建 設 工 程 的 相 遇 日 益 增多, 原有的一些規定已不能滿足 實 際 需 求 。 本 條 在 總 結 實踐 經 驗 的 基 礎 上 , 規 定 了 管道 建 設 工 程 與 其 他 建 設 工 程相 遇 關 系 處 理 的 基 本 原 則 。
第一,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 法律有明確規定的, 依照法律的規定 處 理 。 這 里 所 說 的 法 律 ,包 括 本 法 和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比 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路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鐵路 法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物 權 法 》 等 。 例 如 , 當 管 道建 設 需 要 穿 越 鐵 路 時 , 應 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 通訊線路 , 埋 置 電 纜 、 管 道 設 施 ,穿 鑿 通 過 鐵 路 路 基 的 地 下 坑道 , 必 須 經 鐵 路 運 輸 企 業 同意 , 并 采 取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
第二,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 建設工程雙方要按照“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 “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 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的原則, 協商處理。 這是多年來管道建設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 也是依法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系的具體體現, 簡單講, 就是“后建服從先建” 。 當兩項建設工程相遇時, 先建工程往往已經投入了大量資源, 并且往往已經處于運行狀態, 如果要求先建或已建工程為滿足后建工程需要而進行遷移或改建, 就會消耗更多的資源, 造成資源浪費, 這在經濟上是不合理的。后建工程由于尚未進入資源大量投入階段, 首先滿足先建或已建工程的需要, 經濟上往往更為合理。 幾十年來管道企業與相關單位按照后建服從先建原則, 解決了大量的管道與其他 建 設 工 程 相 遇 問 題 , 并 得到 了 相 關 各 方 的 普 遍 認 同 。
第三, 法律同時規定, 建設工程雙方要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這與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關于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 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則, 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的規定是一致的。 建設工程雙方應當互諒互讓、 積極協助, 共同處理好建設工程相遇關系。
2.安全防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每項建設工程都有一定的安全防護要求, 后建工程不能危害先建工程的安全, 對此本條第二款作了明確規定: 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 應當符合先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 為實現這一目的, 后 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 應當主動與先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有關方面溝通, 了解清楚先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在安全防護方面的詳細要求, 并在己方工程的設計中加以實現并保證實施。 先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相關部門也應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加 以 配 合 。
在實際工作中, 由于條件的限制, 常常出現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無法避開先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 工 程 的 情 況 , 這 時 往 往 需要先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 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 對于這種情況,本條規定應由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這也是多年來不同建設工程相關各方面處理相遇關 系 時 共 同 認 可 并 遵 守 的 原則。 由于建設工程改建、 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往往需要可觀的投資, 這就需要不同建設工 程 相 關 各 方 加 強 聯 系 、 溝通 , 在 平 行 協 商 的 基 礎 上 妥善 處 理 。 后 開 工 或 者 后 批 準的 建 設 工 程 一 方 要 滿 足 先 開工、 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 程 因 改 建 、 搬 遷 或 者 增 加防 護 設 施 的 費 用 需 求 , 先 開工 、 已 建 成 或 者 先 批 準 的 建設 工 程 也 要 實 事 求 是 地 預 算費 用 需 求 , 不 應 漫 天 要 價 。
對 于 管 道 工 程 來 說 , 新建、 改建、 擴建管道與其他已建工程相遇, 需要其他已建工程改建、 搬遷、 增加防護設施的, 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 的 費 用 。 同 時 , 按 照 對 等原 則 , 其 他 新 建 、 改 建 、 擴建 工 程 項 目 與 管 道 相 遇 , 需要 管 道 改 建 、 搬 遷 、 增 加 防護 設 施 , 其 他 工 程 建 設 單 位應 當 承 擔 由 此 增 加 的 費 用 。
3.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實行現場監督指導
本條還規定,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 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 業 方 案 并 簽 訂 安 全 防 護 協議, 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兩項不同的建設工程相遇時如何施工, 是一個事關雙方安全的重大問題,由于不同的建設工程有各自不同的安全防護要求和施工作業程序, 任何一方單方面確定的施 工 作 業 方 案 不 太 容 易 同 時滿 足 雙 方 的 要 求 , 因 此 要 求建 設 工 程 雙 方 應 通 過 協 商 確定 合 理 的 施 工 作 業 方 案 , 并應 簽 訂 安 全 防 護 協 議 , 指 派專 門 人 員 現 場 監 督 , 指 導 對方 施 工 。 只 有 這 樣 , 才 能 最大 限 度 地 保 證 不 同 建 設 工 程相 遇 時 施 工 作 業 的 安 全 和 建設工程既有設施的安全。
(摘自《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釋義》 .中國法制出版社)
《管道保護》2012 年第 4 期(總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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