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對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特定施工作業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6-1 閱讀:
管道保護法第35條規定,在管道周邊一定范圍內從事以下施工作業的單位必須先行申請、與管道企業協商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以及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對施工作業方案組織安全評審、進行審批。
( 一 ) 穿 跨 越 管 道 的 施 工作業;(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 側 各 五 米 至 五 十 米 和 本 法 第五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管 道 附 屬設 施 周 邊 一 百 米 地 域 范 圍 內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三)在管道線路中 心 線 兩 側 各 二 百 米 和 本 法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 破 、 地 震 法 勘 探 或 者 工 程 挖掘、工程鉆探、采礦。該項法律制度對規范與管道交叉或與管道距離鄰近的有關施工作業程序,保持符合法律和技術規范規定的安 全 距 離 , 對 有 效 避 免 管 道 事故、確保管道以及周邊環境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需 要 申 請 的 具 體 施 工 作 業類型:一是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由于其他設施在管道下方或上方通過,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管道的完好、安全和暢通。二 是 在 已 有 管 道 中 心 線 及 其 向上、向下的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的垂直距離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的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地體等施工作業。三是在已有管道中心線及其向上、向下的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二百米的垂直距離和本法第五十八第一項所列管道附近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的爆破作業、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作業等。這些作業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管道安全運行,危及周邊安全。
對于施工作業方案的協商、評審、批準程序。進行本條規定的施 工 作 業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具備 本 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向管道 所 在 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接受申請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及時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審查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施工作業單位與管道企業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管道安全保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按照協議規定執行。施工單位和管道企業就施工作業方案、管道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部門的技術專家進行安全評審。在安全評審的基礎上,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進行本條所列施工作業的單位按照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的決定實施相關施工作業,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管道保護義務,確保施工作業過程中管道安全不受侵害。
《管道保護》2012 年第 6期(總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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