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了管道企業違反那些規定,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6-1 閱讀: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了管道企業違反下列七種情形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一) 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 檢測和維修的。 這是針對本法第二十二條管道企業巡護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管道巡護制度通過本法確定下來后, 就不僅是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也成為管道企業的一種法律義務, 具有了強制性規范的特點, 違反這些規定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 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這是針對管道企業及時更新、 改造或者停用管道規定的法律責任。 管道企業是管道的生產運營者,負有維護管道運營狀態良好的義務, 對于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 應當及時采取各種措施。 為了保障管道安全穩定運行,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相關管道企業開始加大管線檢測、 維護的力度, 尤其是加強對腐蝕嚴重、 運營時間較長的管線的檢測。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只要管道企業沒有及時更新、 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管道, 管道企業就應當承擔責任。
(三) 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 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這是針對本法第十八條管道企業設置和維護管道標志義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管道標志對于標注管道位置、 警示破壞管道的行為、 方便管道維護和發生事故后的搶修等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 本法第十八條列舉了管道企業的三種義務:一是設置, 即在建設管道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正確設立各種指示性、 警示性的標志, 便于管道沿線居民周知; 二是修復, 即無論管道標志是因為年久搶修、 人為損壞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破壞, 管道企業都有義務及時修復; 三是更新, 即管道標志本身受損、 模糊, 不能正確地發揮指示功能, 或者國家關于管道標志的設置標準有了修改, 管道企業都要及時更新管道標志。 管道企業不遵守上述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四) 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這是針對本法第二十條管道企業的報備義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便于管道主管部門了解管道的具體情況、對管道實施有效管理以及開展管道事故的應急處置等。 管道企業違反上述義務的, 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 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 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這是針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管道企業制定和報送事故應急預案的義務規定的法律責任。 制定和實施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是應急工作的核心內容, 是及時、有序、 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 管道企業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有義務提前制定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將預案向管道主管部門報備, 違反上述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發生管道事故,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這是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管道企業的事故處理和報告義務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法規定管道事故發生后, 最為緊迫的任務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事故危害。 如果管道企業違反該義務, 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 未對停止運行、 封存、 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這是針對本法第四十二條管道停運、 報廢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 油氣管道運輸的介質是原油、 成品油、天然氣等, 不按照國家規定的停運、 報廢程序獲得批準, 并對管道內的油氣進行徹底清理,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就可能污染周邊環境, 并給公共安全留下隱患。 因此,本條規定管道企業未依法停運、 封存、 報廢管道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3 . 7 《管道保護》第 4 期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