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聯合審批暫行規定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7-19 閱讀:
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聯合審批暫行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我市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以下簡稱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管,落實屬地管道保護責任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企業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管道相關區域以下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2.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3.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4.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的采石、爆破作業。
本暫行規定不適用石油天然氣管道輸送企業和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內部維檢修等施工作業。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聯合審批是指各級發展改革、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安監、交通、國土、環保、水利、質監、工商、消防、電力、鐵路、通信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所述工程施工(以下簡稱工程施工)申請的審批。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區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是我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的兩級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影響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工程施工申請進行聯合審批。
第五條 市、區市縣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監管。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涉及市屬以上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工程施工申請的聯合審批;區市縣(先導區)安監局負責牽頭組織涉及屬地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工程施工申請的聯合審批。
第六條 聯合審批辦公室設在各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負責組織召開聯審會議、現場勘察、專家安全評審等工作,并對聯合審批實施全程監督協調。
二、聯合審批程序
第七條 工程施工申請。工程施工前,工程施工單位向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提出工程施工申請。申請具體內容見附件1.《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申請表》。
第八條 工程施工申請的初審。接到施工單位申請后,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應首先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雙方同意施工作業方案后,簽訂安全防護協議,作出初審意見;協商不成的,組織進行安全評審,再作出初審意見。
第九條 聯合審批的前期準備。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確定工程施工涉及的相關部門,以聯合審批辦公室的名義向上述部門下發《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聯合審批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見附件2),并附帶前期初審材料復印件。接到《通知單》的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程施工進行前期審查。
第十條 聯合審批。聯合審批的結論性意見以召開聯審會議的形式確定,聯合審批辦公室按《通知單》確定的時間組織召開聯審會議,聯審會議實行一票否決,參會相關部門要最終形成工程施工的可行性結論意見,并以聯審會議紀要形式印發給各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根據聯審會議紀要的結論意見,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向工程施工申請單位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三、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審查工作,要加強溝通,緊密配合,各盡其責。
第十三條 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要精心組織布置聯審會議,安排好聯合審批時間、掌握對工程施工申請單位作出決定的時限。
第十四條 聯審會議實行簽到制度,牽頭單位負責簽到并記錄在案,聯審單位如無故缺席聯審會議,按照缺席默許的原則,視為同意聯審會議意見,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聯審項目需現場踏勘的,由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組織參加聯審的部門統一時間、集體踏勘。
第十六條 區市縣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負責批準的工程施工,應及時向市聯合審批牽頭組織單位報備。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等城鎮管網的相關工程施工,相關部門應參照本暫行規定另行制定相關規定。
附件:1.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申請表
2.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聯合審批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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