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規定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7-19 閱讀:
大連市石油天然氣、危險化學品管道相關區域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管道相關區域以下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2.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3.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4.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地域范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的采石、爆破作業。
本規定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管道輸送企業和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對內部維檢修等施工作業。
二、違反管道和管道附屬設施保護相關規定的工程項目,嚴禁立項審批。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嚴禁無資質或超許可范圍開展相關業務。
四、建設單位必須向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且保證真實、準確、齊全。
五、勘察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所提供
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六、設計單位必須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七、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施工準備階段,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八、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工程施工申請,經相關部門聯合會商后,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建設單位。
九、建設工程施工前,在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下,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業方案,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管道保護知識教育,配備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簽訂管道安全防護協議,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
十、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工程監理單位必須選派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全方位監理。
十一、建設工程施工期間,管道企業必須指派工程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十二、本規定自2015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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