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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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已經2017年6月14日省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7年7月9日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屬設施(以下統稱管道)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巖氣。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依法承擔屬地監管職責,加強管道保護執法能力建設,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二)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宣傳、貫徹有關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管道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并協同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一)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打孔盜油等破壞管道運行安全和影響管道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管道保護治安秩序;
(二)財政部門加強對管道安全預防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資金政策支持,落實國家管道通過地區稅收分享政策;
(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臨時用地、新征土地與管道保護工作的銜接,依法查處毗鄰管道保護范圍的礦山領域無證開采、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牽頭協調管道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相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五)城鄉規劃部門負責依法審核管道建設的選線方案,加強對管道周邊施工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監督;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擬定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等行業規劃,與管道發展規劃、建設規劃相銜接,組織協調解決公路、水路建設項目與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的重大問題;
(七)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參與協調解決水利工程設施與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的重大問題;
(八)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經營管道業務的地方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工作;
(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道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安全監察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依法開展油氣輸送管道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工作;
(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組織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管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一)氣象部門負責管道設備設施的防雷安全監管、極端災害天氣的預警發布工作,依法開展管道與設備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與竣工驗收。
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管道建設,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管道隱患防治和應急救援等有關管道保護的制度和操作規程,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企業應當與沿線人民政府、企業、居民建立長效聯系機制,并會同公安部門確定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開展管道保護宣傳,履行公眾警示程序,向管道沿線公眾告知安全風險和防范措施。
第二章 管道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管道發展規劃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
全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全省能源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鐵路、公路、水路、水利等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確定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并報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的城鄉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核企業管道建設選線方案時,應當核實已規劃和建成其他建設項目的具體分布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留出足夠安全空間,避免其他建設項目對管道造成占壓和破壞。
第九條 埋地管道與建(構)筑物的間距以及埋深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要求滿足實際需要,且管道中心線兩側與建(構)筑物的距離應當不小于5米。
新建管道與學校、醫院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場所等人群密集的地方,應當保持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第十條 管道建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依照土地、房屋征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管道建設涉及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臨時用地手續,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支付補償費,并在合同中列明相關權益人,告知相關權益人有關補償事宜。管道線路依法確定并公示后,在臨時用地范圍內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種植物、養殖物等部分不予補償。
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并綜合考慮土地使用功能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管道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
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管道建設。
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產品及其附件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的相遇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雙方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處理,并為對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
(二)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準的建設工程。
依照前款規定,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要求;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準的管道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道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管道通道或者預建管道通過設施,管道企業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經依法批準的其他建設工程,需要通過正在建設的管道建設工程的,管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其他建設工程的需要,預留通道或者預建相關設施,其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置管道標志。在管道通過的下列區域應當設置警示牌(樁),且間距不大于100米:
(一)人口密集、人員活動頻繁和工業建設區域;
(二)鐵路、公路、橋梁、隧道、水利工程設施、河流附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
(四)采石(砂)場、取土場、采礦區域;
(五)易發生或者已發生危及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
(六)需要設置警示牌(樁)的其他區域。
警示牌(樁)應當標明管道名稱、管理單位、舉報和報修電話、安全警示語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破壞管道標志和警示牌(樁)。
第十五條 管道企業應當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復墾,達到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復墾質量要求;依法需要進行復墾驗收的,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驗收。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土地復墾驗收申請后,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組織土地復墾驗收。
管道穿越林地、濕地等生態區域的,管道企業應當在工程驗收前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六條 國家核準的管道項目建成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其他管道項目建成后,由管道企業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對以下有關管道保護方面的事項進行審查:
(一)管道兩側5米范圍內是否存在深根植物、建(構)筑物占壓等違反管道保護規定的情況;
(二)管道建設是否符合經批準的選線方案和防護方案;
(三)管道標志和警示牌(樁)的設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本辦法的規定;
(四)管道保護的其他要求。
管道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60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管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涉及的管道跨縣(市、區)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涉及的管道跨設區的市的,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對既有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三章 管道保護與應急管理
第十九條 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5米外的建(構)筑物和生產、經營、存儲場所與管道線路和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設置數據采集和監控系統,配備管道監測檢漏等管道保護技術裝備,并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系統和設備完好在用。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制定管道檢驗檢測計劃,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建立完善檢驗檢測檔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落實管道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管道巡護制度,建立人員數量和專業技能與管道保護工作要求相適應的巡護隊伍,確保管道巡護工作正常進行。
管道巡護人員每天巡線不少于一次,并應當將線路巡檢、維護情況進行記錄;對裸露地面的油氣管道要加強巡防,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
巡線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一)管道及沿線附屬設施完整性情況;
(二)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線路帶內是否存在種植深根植物、取土、采石和構建建(構)筑物等情況;
(三)重要地段管道保護設施及水工保護設施完整性情況;
(四)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米線路帶內是否存在開山、爆破和修筑大型建(構)筑物工程等情況;
(五)其他影響管道安全的情況。
管道企業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專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管道巡護工作的,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修改,并報當地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等物資,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與鄰近管道企業簽訂救援互助協議。不具備搶險、搶修能力的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與鄰近建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管道企業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鄰近管道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三條 發生管道事故時,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四條 管道企業在發生凝管、爆管、斷裂、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 管道泄漏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負責回收和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環境恢復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管道企業做好管道線路保護相關工作,監督管道企業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依法檢查和制止各種占壓、破壞管道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道保護常態化巡查機制,發現問題的,依據本部門職責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及時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設置管道標志或者警示牌(樁)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和巡護的;
(四)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構)筑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辦法關于管道保護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選線審核的;
(二)發現占壓、破壞管道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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