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穿越河床該不該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王福德 時間:2018-7-13 閱讀:
王福德
案情概要
國家輸氣干線某支線管道線路全長139.31公里,于2005年10月30日開工建設,2006年12月6日投產試運行。
2003年5月23日,江蘇省水利廳以明傳電報《關于免征××輸氣管道工程江蘇境內建設項目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通知》(下簡稱“免征通知”)通知江蘇省境內各有關水利(水務)局免征該支線管道的河道堤防占用補償費。
2006年2月25日,經駱馬湖水利管理局新沂河道管理局(以下簡稱“新沂局”)出具施工許可后,管道采用定向鉆施工方式從河道下16米處穿越沭河及沂河。管道穿越沭河對應左堤樁號15+990,占用面積為長3250米×寬10米(保護范圍)=32500平方米;穿越沂河對應左堤樁號33+050,右堤樁號33+790,占用面積為長1600米×寬10米(保護范圍)=1600平方米,總占用面積為48500平方米。管道企業(yè)在管道施工期間未對河道堤防水利工程設施造成任何損害,按時保質地完成了工程施工,并通過了竣工驗收。
2006年12月6日,該支線管道建成并投產試運行。自管道試運行至今,沂河、沭河的管道穿越河段未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穿越管道亦未限制或影響河道堤防工程 的正常使用。
2012年4月9日,新沂局作出征決字[2012]第2號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決定,向該支線管道運營企業(yè)征繳2009年至 2011年度(36個月)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122.22萬元。管道企業(yè)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新沂局于同年9月4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新沂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新非訴行審字(2012)第0246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并實際執(zhí)行終結。
2014年2月12日,新沂局再次向管道企業(yè)送達《關于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通知》(新沂局繳[2014]1號),要求向其繳納 2012~2013 年度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81.48萬元。2014年4月22 日,新沂局又送達《關于催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通知》(新沂局催繳[2014]1號)。2014年4月26 日,管道企業(yè)向新沂局遞交《關于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函》。2014年4月29 日,新沂局向管道企業(yè)送達《關于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有關問題的復函》(新沂局便[2014]3號)。2014年5月12日,新沂局向管道企業(yè)送達《告知書》(征收告字[2014]第1號),并于2014年6月27日舉行聽證會。2014 年7月11日,新沂局向管道企業(yè)送達《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決定書》(征決字[2014]第1號)。2014年8月6日,管道企業(yè)不服該決定書,依法向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申請復議。2014年9月3日,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淮委復議決定[2014]第2 號)。2014年9月16日,管道企業(yè)對復議決定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新沂局《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決定書》。
判決結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五條,參照《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六條、《江蘇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新沂局對轄區(qū)內 “四河一湖”具有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的法定職權。該支線管道系從河道下穿越沭河、沂河河道堤防工程,符合《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在河道范圍內新建的穿河、穿堤等建筑物及設施”的特征,屬于新沂局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范圍!督K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并應當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依據此規(guī)定,管道企業(yè)應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綜上,被告新沂局對原告管道企業(yè)作出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管道企業(yè)訴訟請求。管道企業(yè)不服一審判決,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徐州中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管道企業(yè)對終審判決不服,并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該院立即啟動再審程序,裁定中止執(zhí)行,以維護管道企業(yè)合法權益,避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江蘇省高院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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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保護》2017年第1期(總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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