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家鵬:關于創新管道保護機制的思考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歐家鵬 時間:2018-7-13 閱讀:
歐家鵬
中石化天然氣川氣東送管道分公司安徵管理處副經理
石油天然氣管道作為國家重要的能源動脈,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管道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管道安全的重要性已上升到國家層面。管道運行的特殊性對管道安全管理帶來了挑戰,如何建立新形勢下的管道保護機制,是每一名管道保護工作者應思考和探索的問題。
一、管道保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地方經濟發展與管道保護間的矛盾日益尖銳,不合理規劃造成大量管道隱患
在城鎮化快速發展過程中,一些地區在城鄉規劃和管線工程設計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突出表現在:一是部分城鄉規劃和管線工程設計對安全生產要求考慮不充分,留下安全隱患。二是違反已經批準的城鄉規劃進行設計、建設,產生隱蔽致災隱患。管道保護法雖然對管道規劃與建設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管理中,由于不合理規劃,廠礦、學校、居民小區與管道安全距離不足,甚至形成圈占現象,管道周邊人口密度不斷增加,使得管道沿線地區等級升級,導致原本符合管道設計與建設的工程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形成隱性安全隱患。
(二)政府與企業在管道保護中的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
管道保護工作既是企業的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在日常管道保護管理中,部分地方政府總強調企業主體責任,認為治理管道安全隱患是企業的事情。管道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對于管道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報請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排除安全隱患”。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除了報告, 還需要協調政府相關部門排除安全隱患,企業協調政府往往存在困難,存在地位上的不對等,部分政府部門往往推諉扯皮,于是形成了“企業想管管不了,政府部門不愿管”的尷尬局面。在管道外部事件管理中,企業與政府的職責劃分不清,企業在處理管道外部事件時,缺乏有效手段。
(三)管道保護宣傳工作還很薄弱,沿線群眾保護意識不強
管道運輸已成為繼公路、鐵路、水運和航空之后的第5大交通運輸方式。管道作為一種特殊的運輸方式, 對落實國家能源戰略和經濟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但由于油氣管道埋在地下,許多群眾對它不了解,甚至并不知道有管道保護法。個別居民甚至對管道保護工作存在一定抵觸情緒,認為管道從他們村鎮經過,并沒給當地帶來經濟利益,管道上方還不能蓋房、種樹、取土等, 浪費了他們的土地資源。沿線群眾缺乏主動保護管道的安全意識,對管道遭到破壞的產生風險認識不夠。
(四)違法施工、違章占壓行為缺少有效的處罰
管道保護法第五章“法律責任”部分明確規定了管道主管部門、管道企業的法律責任,以及對破壞管道設備設施,管道上方違章占壓、違章施工的處罰措施。但從管道運行管理的實際情況來看,管道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處罰,管道違法者成本太低,甚至個別人通過違法占壓、拆遷補償方式獲得非法利益,產成惡劣負面效應。其原因主要是,各地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人員配備不足,缺少配套法律法規對執法權限及執法程序進一步明確,導致管道違法處罰未得到有效落實。
(五)第三方施工管理難度很大
管道企業在第三方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發現難、協調難、處理難的情況。尤其是個人及村鎮的小型挖掘施工,由于施工人員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淡薄,巡線管理人員在阻止其違法施工中,甚至受到人身威脅。部分施工人員為了避免管道管理人員阻止,有時采取隱瞞、欺騙手段,甚至半夜施工強行穿越管道,給管道安全造成巨大威脅。
二、關于加強管道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切實落實管道保護責任
政府、企業均應建立健全管道保護責任追究機制。對政府而言,在大力發展地方經濟的同時,要充分考慮管道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將管道保護工作與地方經濟發展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實施。對產生管道外部安全隱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規劃誰負責,查清責任主體,嚴肅責任追究。
對企業而言,要充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主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管。加強管道日常巡護管理,加大管道設備設施投入,不斷提高管道本質安全水平。加強與管道主管部門溝通,建立定期聯系工作機制,確保各類管道安全隱患早發現、早處理。
(二)建立地方管道保護法規,確保管道保護法有效實施
管道保護法實施已有五年時間,為更好地促進法律的實施,地方政府應建立、完善地方性管道保護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明確有關各方的責、權、利及管道違法執法程序、執法主體,嚴厲打擊各類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切實貫徹落實管道保護法的各項規定,避免法律實施中出現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現象。
(三)利用地方資源,探索管道巡護管理新模式
在管道巡護管理方面,每家管道企業都投入了大量人力、財力,但效果并不理想。違章占壓、第三方施工對管道的破壞還時有發生。管道保護人員把很大一部分精力都放在處理協調管道外部事件和地方關系上,往往放松了管道基礎管理,管道企業與地方政府在管道管理中很難形成共鳴。為此,可以本著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充分利用地方資源,將管道巡護管理委托給地方保安公司或有相關條件的第三方機構,讓管道企業融入地方,實現本土化,有利于管道外部問題的解決和處理。
(四)可考慮建立省級管道保護協調中心
目前地方政府管道主管部門多為發改委,很多地方都是在青島11.22事故后才明確管道主管部門。大多數管道主管部門都存在人員配備不足,管道保護法賦于的各項職責未能充分行駛等問題,而企業在處理管道外部緊急事件時往往缺少有效措施。因而,應考慮建立省級管道保護協調中心,實行24小時值守,及時幫助企業協調處理重大、突發性危害管道安全事件,確保影響管道安全的緊急事件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為管道安全運行保駕護航。
(五)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形成全員保護管道的良好氛圍
管道運行管理存在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要想搞好管道保護工作,應重視培養管道沿線群眾自覺保護管道安全的意識。管道企業要加大管道保護宣傳力度,可以采取車載廣播、群發公益信息等方式,強化管道保護法及管道安全知識宣傳。同時,應建立管道沿線群眾基礎信息檔案,加大管道保護投入,引導沿線群眾主動舉報各類違法施工、違章占壓行為,信息一經核實應給予適當的獎勵,努力形成全社會參與管道保護的良好氛圍。
《管道保護》2015年第5期(總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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