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美珍:石油天然氣管道土地權利如何配置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鄭美珍 時間:2018-7-22 閱讀:
根據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地役權利內容、權利登記的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用地的權利,完全可以通過設立地役權的方式解決。通過設立地役權方式解決土地權利配置的問題,有利于簡化程序,明晰權責。
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規定,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這就造成管道用地的類型必然存在管道穿越的用地及管道附屬設施的用地。按照現行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管道附屬設施用地屬國有建設用地范疇,無論從取得到使用均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較難以解決的是管道穿越用地時土地權利的配置問題。
現行法律對石油天然氣管道用地權利設置的規定
2007年物權法頒布前,關于石油天然氣管道用地權利的設定,僅在國土資源部于2001年發布的“關于西氣東輸管道工程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將管道穿越地下空間的權利確定為管道地下通過權,其相關權利、義務及補償等通過雙方簽訂地下通過權合同的方式解決,但復函法律效力層級低。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將我國的物權權利類型劃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前述權利體系中雖然沒有傳統民法中的“土地空間權”或“地下通過權”,但增加了通過合同形式設立的地役權。
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國土資源部2001年提出的“管道地下通過權”不是物權體系中的一個權利類型,勢必需要將實踐中存在的類似石油天然氣管道用地的權利納入到現行法律規定中予以規范。
不動產登記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管道用地權利登記的規定
不動產登記是對物權權利的確認和保護。長期以來,我國各類不動產登記職責分散在不同的部門,導致不動產權利相互交叉、重疊,不利于權利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不動產交易安全。為此,物權法明確要求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貫徹落實物權法關于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規定,國務院于2014年發布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2016年,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部令第63號)、《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進一步明確不同不動產權利登記的規定。其中,《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地役權登記部分,首次明確了地役權適用的范圍,包括: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2.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3.因架設鐵搭、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4.因采光、通風、保持視野等限制他人不動產利用的;5.其他為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對地役權權利內容、權利登記的規定,當前石油天然氣管道用地的權利,完全可以通過設立地役權的方式解決。
設立管道用地地役權有利于明晰權責
通過設立地役權方式解決土地權利配置的問題,有利于簡化程序,明晰權責。一是石油天然氣管道用地設立地役權符合地役權設立的目的。傳統民法上設定地役權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需役地的利益而對供役地的限制或設置負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在穿越他人土地,尤其是集體農業用地時,管道建成后,農民依然可以繼續耕種,只是在使用上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取土、挖塘、堆放大宗物資、修筑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等。二是設定管道用地地役權有利于實現物盡其用。管道用地如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配置,在穿越集體土地時需要先行征收再出讓,而條狀的管道極容易破壞原土地的完整性;對于管道方而言,所征收的線狀土地根本無法另作他用。通過設定地役權方式解決,既實現了管道穿越的需求,也保持了原土地的權利歸屬上的完整性。三是設定管道用地地役權有利于明確石油天然氣管道方和供役地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規定,地役權通過訂立地役權合同而設立,經登記后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地役權合同中可以具體明確管道企業和管道所穿越的土地權利人彼此的權利、義務,可將管道保護的法定義務得以落實的同時,充分尊重和保護土地權利人的權益。
作者: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事務中心)副處長,高級工程師
2017年3月第2期(總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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