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營造社會治理新格局
來源:慈善公益報 作者:王學軍 時間:2018-7-20 閱讀:
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和國家治理的重要主體之一,在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重任中,離不開社會組織的參與,這為社會組織發展帶來了新機遇,也對社會組織如何參與社會治理提出了新使命和新要求。2018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紛紛就如何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獨特作用,進一步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進行了深入探討。
能力不足有待提高
代表委員們認為,當前,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仍處在初級階段,社會組織的能力不足,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較弱,參與社會治理的創新動力不足。
在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錦州市松山新區巧鳥辦事處鮑家村村民委員會委員龐輝看來,目前我國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嚴重不足,社會組織的政府依賴性較強,自身沒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也缺乏高素質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沒有形成規范的內部結構。而且,當前社區治理尚未形成與社會組織力量的有效對接機制,政府與社會組織在社區服務領域的角色定位不明,政府與社會組織缺乏合作,再加上許多社會組織本身發展的不穩定性,這都使得社會組織難以將社區居民的訴求有效傳遞,無法助力社區公共性建設。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青年交流中心黨委書記陳宗曾經擔任過中國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黨組書記、秘書長,他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升,對社會組織要求也提高了,“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需要社會組織自身發展壯大起來,要打造自身特點和專業優勢。”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結合自己擔任過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的經歷,向記者坦陳:“我們需要社會組織來發揮更大的作用,但是,目前社會組織活躍度還不夠,仍需要對它們進行支持和引導。”
法制建設須相應完善
社會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大到社會治安、安全生產,小到社區服務、鄰里之間互動……代表委員們認為,當前,我國社會分工愈加細化,為各類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第三方機構、專業社工、志愿者等如何有序有效地參與社會治理,法制建設必須相應完善起來。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我國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熱情持續高漲,免費午餐、母親水窖等聞名全國的慈善項目,都是由社會組織發起的。目前,全國共有社會組織80.68萬個,僅2007年底以來增加了約42.58萬個,幾乎涵蓋了社會各個領域。我國的社會組織數量已經很大,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社會組織基本法,導致既缺乏保障其權益的法律規范,也缺乏規制社會組織與其他組織及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全國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國社會保障學會會長鄭功成坦言。為此,他建議制定“社會組織法”,對社會組織從法律層面上予以實體性規范,推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龍翔注意到,國家有關部門先后制定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扶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發展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扶持力度特別是在稅收優惠方面還有待提高。他建議制定“社會組織稅收管理法”,從國家層面整合相關政策,推動優惠政策落到實處、擴大覆蓋范圍,以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激發其活力。比如,可以將社會服務機構免征增值稅的上限提高至每年營業額50萬元,并采取年度申報方式;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在《慈善法》規定的6類公益活動中因政府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稅;對社會組織從事服務活動中取得的符合免稅范圍的收入,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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