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甘政辦發〔201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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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企業:
《甘肅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4日
甘肅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明確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職責,規范和強化全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以下簡稱“管道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有關部門職責,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一章 管道保護工作基本原則
第一條 自覺守法,嚴格執法。各級各有關部門、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自然人從事經濟社會活動必須自覺遵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條 地企共建,和諧發展。各級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把管道建設和平穩運行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管道企業要在加強管道保護的同時,主動服從服務于地方經濟建設,促進管道經濟與地方經濟和諧發展。
第三條 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有關部門要強化職能作用,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制,完善政府牽頭、上下聯動、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管道保護工作格局。
第四條 源頭治理,統籌規劃。城鄉建設規劃要與管道建設規劃相銜接。發展改革、工業、國土資源、農牧、水利、商務、建設、交通運輸、林業、環保、電力等部門核準(備案)與管道相遇項目選址時,要把落實管道保護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妥善協調好相交相遇等關系。
第五條 突出重點,注重時效。對重大占壓隱患、歷史遺留問題、管道建設及運行造成農作物減產等涉農問題和其他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問題,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統籌各方面力量,及時妥善予以解決。
第二章 管道保護工作職責
第六條 管道企業職責。管道企業是管道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企業管道保護責任體系和制度規范,切實落實好一把手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細化明確各崗位責任;加強管道建設與城鄉規劃的銜接,積極主動參與管道建設項目前期溝通和管道保護論證;認真開展日常巡護,扎實排查各類安全隱患,及時整改自身能夠解決的問題,及時報告需要地方政府協調解決的問題,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和應急預案“五落實”;抓好內部安全管理、設備維護、風險評估、自行檢查、竣工驗收報備、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等工作,并按規定申報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中的監督檢驗及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驗,對不
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及時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加強企地合作,推進平安管道建設;加大管道保護法制宣傳,營造管道保護良好氛圍。
第七條 各級政府職責。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管道保護屬地監管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管道保護、隱患整治工作的領導與組織實施,協調處理轄區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部門和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主動預防、及時消除、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非法違法行為。
第八條 安監部門職責。負責全省境內石油、天然氣管道運輸的綜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其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煉化、成品油管道)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負責監督檢查油氣管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指導相關企業和部門認真落實管道保護職責、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演練。
第九條 工(經)信部門職責。工(經)信部門是管道保護工作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境內石油天然氣管道(不含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內管道)保護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與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利益協調職責。督促落實職責范圍內與管道相遇項目的管道保護措施;開展專項檢查和督查,依法查處管道保護中的違法行為;負責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和整治;參與管道保護應急預案制定和應急演練。
第十條 城鄉規劃與建設部門職責。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將管道建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在管道沿線及管道周邊建設項目規劃報建時,嚴格執行國家保護管道設施安全相關規定,為其協調、預留合理路由空間,依法查處并糾正管道規劃和設計中的違法行為。建設部門負責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城鄉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嚴查管道周邊非法違法亂建亂挖亂鉆等行為,承擔城鎮燃氣管網的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職責。依法查處有關涉油違法犯罪活動;監督指導石油企業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涉油廠點的消防監督管理;加強對管道反恐反破壞預防打擊工作;組織開展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聯合執法。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職責。負責管道建設規劃路由與能源發展規劃的銜接,協調處理管道建設項目中的相關問題;負責職責范圍內與管道相遇的管道保護措施;查處和規范管道建設規劃和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部門職責。負責組織動員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力量,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搜集通報涉及管道安全的預警、行動性、破壞性情報信息,適時做好風險評估;受理恐怖破壞舉報電話,防范和打擊境外極端恐怖組織實施或由境外極端暴恐組織策劃指揮、境內組織實施的破壞活動。
第十四條 商務部門職責。負責指導督促商場等流通領域和
賓館、飯店等服務領域安全使用天然氣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職責。負責參與公路、民航機場、水路交通等重大項目建設與管道建設相遇保護措施的前期溝通、咨詢及技術論證;組織交通建設單位、管道企業共同制定并實施管道與交通建設項目相遇地段的保護方案;保障油氣管道設施事故搶修時的道路暢通;審查水運、海事等部門航道與管道相遇項目的設計方案,落實相關保護措施,參與航道上管道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環保部門職責。負責審批管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涉及管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要求環評單位認真做好公眾參與調查,征求管道企業意見;加強對管道建設項目及管道周邊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農牧部門職責。負責農業、農產品深加工項目與管道設施相遇項目的管道保護措施評價;協助管道企業清理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深根農作物;對管道建設征占用草原的項目,進行現場勘驗,辦理審核審批手續,征收草原植被恢復費;配合管道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管道對農村土地和農作物產生影響的補償辦法和措施;監督管道企業對損毀耕地進行修復;負責對管道通過自然保護區、水生生物資源及其棲息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八條 水利部門職責。按照審批權限,負責對油氣管道水土保持方案組織技術評審及批復,監督管理企業落實水土保持方案。負責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油氣管道等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評價報告組織技術評審,提出有關防洪安全要求的保護措施;依法查處河道管理范圍內危害油氣管道設施安全的違法釆砂等行為。負責對油氣管道等工程占用、通過農村飲水工程、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等水利水電工程保護范圍的方案組織技術評審,影響工程安全和效益的,提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林業部門職責。負責對管道建設線路提出明確的選址意見,涉及自然保護區、濕地、森林公園的,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辦理進入行政許可手續;依法審核審批管道建設征占用林地,保護管道企業和林地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監督管道企業對損毀林地進行修復;規范和指導在油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植樹造林;各市州、縣區林業(農林)局負責指導各地在油氣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的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負責參與管道建設規劃制定;依法審批供給管道建設用地,保護管道企業合法用地,維護相關企業、社會組織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合法權益;組織開展管道建設中的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提出并落實預防措施;依法查處職責范圍內危害管道保護安全的違法釆礦(砂)行為。
第二十一條 工商部門職責。負責規范煉油、石油天然氣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煉油,消除盜油收購源頭;參與打孔盜油等違法行為查處;規范釆砂場等與管道相遇的經營活動行為。
第二十二條 質監部門職責。負責管道運行企業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督促企業按期申報壓力表的檢定及壓力管道的檢驗;規范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環節的行政許可、壓力管道檢驗檢測工作,督促企業消除特種設備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通信部門職責。負責制定并落實通信建設項目與管道相遇的保護措施;指導通信企業消除通信項目建設、運行和管道建設運行之間的相互影響。
第二十四條 鐵路部門職責。負責制定并落實鐵路建設項目與管道相遇的保護措施;消除鐵路建設、運行對管道建設、運行的相互影響。
第二十五條 電力部門職責。負責制定并落實電力建設項目與管道相遇的保護措施;消除電力建設、運行對管道建設、運行的相互影響。
第三章 管道保護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會議制度。加強省政府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對重大問題的溝通。由省政府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每2年聯合召開1次全省油氣管道保護工作會議。省級部門聯席會議,每年召開1次,遇有重大問題,隨時召開。分析管道保護存在問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管道保護工作。市州及以下會議制度,比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源頭治理制度。管道建設規劃要為地方經濟和城市發展預留空間,盡可能避開土地矛盾集中地,減少相互制約。地方經濟發展要充分考慮管道保護需要,各類建設項目規劃盡量避免與管道走向沖突。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第三方施工企業在管道區域內作業時,必須提前15日向當地管道保護機構報備審批。如不得巳發生占壓,應堅持管道保護優先原則,并經管道企業同意,落實相應保護措施。探索建立管道保護激勵機制、補償機制,調動有關各方管道保護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信息報告制度。各地各相關部門和企業要指定專人負責管道保護和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報送工作。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占壓等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由各級工(經)信部門負責,城鎮燃氣管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由各級建設部門負責,管道安全保護情況由各級公安部門負責,相關企業廠區范圍內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由各企業和同級安監部門負責。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管道企業要建立管道保護和管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賬,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報表,按時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匯總。管道企業要在管道運行前60日內將管道走向圖報省、市州、縣市區各級相關部門備案;管道竣工驗收6個月內將竣工圖分送至沿線地方政府及工信、規劃、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鐵路、交通運輸、水利、公安、安監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限期辦結制度。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企業和地方反映的問題,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任務下達到有關單位,明確責任人、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間;責任單位、責任人必須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解決辦法或思路,并及時反饋。管道企業必須按照所在地政府提出的解決問題思路,在規定時限內落實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和資金,沒有按時落實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限時排除重大隱患。對于不能按時辦結的問題,有關責任方要說明理由,提出改進措施,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分級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隱患和通過人口密集區、環境敏感區的管道安全隱患,各級安委會要會同管道保護工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按照整治難易程度,由各級安委會分級掛牌督辦。重大隱患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較大及其他隱患由市州安委會掛牌督辦。對隱患整治工作不得力、不徹底和進展緩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確保隱患整治到位。
第三十一條 督促檢查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隱患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重點督促檢查管道占壓及其整治進度、安全隱患及其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和演練等情況。全省檢(督)查每年2次,職能部門檢(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州檢(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縣區檢(督)查每月1次,或者根據需要自定;企業自查根據需要進行。檢查結束后要及時總結,報省安委辦。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嚴格按照隱患整治工作總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對發現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未及時釆取有效防范措施、整治不認真,導致事故發生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可能威脅人員生命安全和生產安全、隨時可能發生事故的重大安全隱患,要立即停止運營、停業整頓;對冒險指揮、強令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要依法暫扣相關證照;對破壞損害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在管道周邊亂建亂挖亂鉆等行為,要依法嚴管重罰,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在管道周邊經營相關業務,安全管理粗放、隱患突出、事故頻發而危及管道安全運行的企業,要視情節降低資質、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依法取消相關經營范圍。對違法審批和核準造成新的管道占壓的,提請政府依法追究相關部門責任。凡工作不力、不到位的地區,要進行通報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
第三十三條 考核獎勵制度。省安委辦要將管道保護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對各市州政府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市州及以下政府要將管道保護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同級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平安管道建設考核由各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每2年進行1次,具體獎勵實施辦法由省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定期通報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建立管道保護定期通報制度,通報管道占壓清理、隱患排查及其整治情況、存在問題和工作要求,層層督促落實,按要求通報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應急管理制度。管道企業要制定各種應急預案并報各級安監部門備案,同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落實應急物資和設備,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和搶險能力。各級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本級應急預案,逐級報備,并定期組織聯合應急演練,不斷提高處理突發事件能力。
第三十六條 總結報告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要求,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省安委辦報送上年度管道保護工作總結,同時報上一級相關部門。其他重大問題、專項治理、大檢查等工作總結按要求及時上報。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公開屬性:依申請公開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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