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城鎮燃氣管道高后果區管控難點及對策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王晨 時間:2019-1-14 閱讀:
2014年8月1日,臺灣高雄市發生丙烯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 310人受傷,停氣2.36萬戶。 2017年7月4日,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燃氣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人遇難, 89人住院治療,其中14人重傷。城鎮燃氣管道多敷設在城市建成區,管道周邊建(構)筑物、人口密集場所多,一旦發生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將對人身安全、社會生活、自然環境造成重大危害。
國家高度重視油氣管道安全穩定運行。 2017年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八部門下發138號文件要求加強人員密集場所高后果區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GB 32167―2015)全面組織開展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這項工作得到了各級地方政府和企業積極響應,推動高后果區管理逐步走上正軌。但是,城鎮燃氣企業在實際管理中遇到一些困難。例如,根據GB 32167―2015定義,高后果區(HCAs)是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對公眾和環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區域。高后果區識別依據為“管道中心線兩側各200 m范圍內,任意劃分成長度2 km并能包括……、交通頻繁、地下設施多的區段”以及“識別高后果區時,高后果區邊界設定為距離最近一幢建筑物外邊緣200 m。”等,描述比較簡單,容易產生不同的理解,給城鎮燃氣管道高后果區識別造成一定困惑。
首先,對于城鎮燃氣管道而言,目前尚無一部規范提出城鎮燃氣管道高后果區概念和劃分方法。如果按照GB 32167―2015高后果區管段劃分方法,城鎮燃氣管道絕大部分是高后果區,這樣就無法對燃氣管道區別化管理,不符合燃氣管道運行管理現狀,也不利于城市建設發展。
其次,城鎮燃氣管道有其自身特殊性。城鎮燃氣管道所承受的壓力明顯小于輸氣管道,其失效模式更多為“泄漏”而非“破裂”。與輸氣管道相比,在設計、制造、建設和運行管理方面存在諸多不同之處。
所以不能完全照搬GB 32167―2015的概念來定義城鎮燃氣管道高后果區。為了有效管理城鎮燃氣管道,我們借鑒了GB 32167―2015高后果區管理理念和思路,對城鎮燃氣管道實施分段有重點管理。通過對城鎮燃氣管道研究,參考高后果區管理理念,按照管道材料、輸送工藝、腐蝕防護方式、線路截斷閥、敷設環境等要素劃分管段,每個管道分段單元即為城鎮燃氣管道高后果區,從而方便開展城鎮燃氣管道高后果區管理。
但是新的問題隨之出現。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鎮化建設規模的擴大,土地資源日益稀缺,越來越多的建設項目距離管道越來越近,造成高后果區數量不斷增加。這和138號文件 “認真管好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存量,嚴格控制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增量”的要求嚴重背離。試想,如果嚴格按照138號文件要求執行,管道周邊許多人員密集場所需要拆除,這是不現實的,很大程度上也限制經濟社會發展和管道企業的建設和發展。
通過對管道高后果區深入分析,發現一個重要原因是建(構)筑物與管道應該保持的防護距離缺少標準。管道保護法第30條規定了管道兩側各5米的保護范圍;《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2015)規定了管道與建(構)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m!冻擎側細庠O計規范》(GB 50028―2006)規定了大于2.5 MPa的高壓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外墻面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 m(當管壁厚度大于等于9.5mm或者對燃氣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時,不應小于15 m);大于1.6 MPa的高壓燃氣管道與建筑物外墻面之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16 m(當管壁厚度大于等于9.5 mm或者對燃氣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時,不應小于10 m)。
在實際管理中,對新修建建(構)筑物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防護距離是完全參照GB 50028―2006規定執行的。一些新建的人口密集型項目雖然滿足GB 50028―2006距離要求,但處在燃氣管道潛在影響半徑范圍的區域,則要求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評估和獲得相關項目許可,依據管道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確保安全風險可接受,才能允許新建項目施工。
在燃氣管道運行過程中,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定期進行高后果區識別和風險評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采用內外檢測技術、管道變形監測技術、維修維護技術、排流和陰保智能監控預警,全面掌握管道本體安全狀況,加強管道本質安全管理,降低管道失效可能性。同時利用AI電子網格化在線監控技術,實現管線周邊施工活動的全天候實時監控,利用無人機對高后果區航拍、設置管道風險告知宣傳欄、地面標識、宣傳告知,完善管道周邊環境收集、基礎信息采集、地質災害監測、管道巡查巡檢、應急演練等燃氣管道管理工作。通過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制定并調整風險管控對策與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作者:王晨,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輸配分公司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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