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19-3-25 閱讀:
編者按: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八部門《關于加強油氣輸送管道途經人員密集場所高后果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 138號)要求:“認真管好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存量,嚴格控制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增量”。深圳市安委辦在這方面做了積極有益的探索,形成了《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經市政府批準印發。現轉載供大家學習討論和借鑒。
關于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指引
(深安〔2019〕 2號)
2019年1月2日
為規范涉及油氣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場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有效管控城市安全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結合我市情況,梳理形成本工作指引。
一、依法應進行安全評價的油氣輸送管線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一)項目范圍
下列建設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進行安全評價:
1.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企業;
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3.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無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的企業;
4.納入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許可的化工企業。
(二)相關程序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并在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2.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在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用于自行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依法應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設計綜合分析的建設項目
(一)項目范圍
除下列項目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應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設計綜合分析:
1.油氣輸送管線建設項目;
2.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4.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5.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6.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二)相關程序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2.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3.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建議開展安全評價代替綜合分析的建設項目
對于依法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設計綜合分析的建設項目,法律法規沒有強制要求開展安全評價,對于前述第二條所述建設項目中,如果周邊涉及油氣管線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場所的,為進一步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建議建設單位開展安全評價代替綜合分析,供相關監管部門抽查或審批參考,建議范圍如下:
(一)距離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中心兩側各3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距離城市高壓天然氣管道中心兩側各2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三)距離城市次高壓天然氣管道中心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四)距離汽車加油站、加氣站1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五)距離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含液化烴罐組、大中型倉庫) 5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六)距離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含液化烴罐組,不含大中型倉庫)、液化石油氣儲存企業10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七)距離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大中型倉庫,面積≥550平方米) 1500米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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