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修法建一言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張玉乾 時間:2020-9-17 閱讀: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對在5米以外的堆土行為沒有明確的約束性條款。管道周邊經常堆放大量的工程用料及堆土,一旦出現堆土荷載過大的情況,會使地基軟土體產生側向變形從而使管道受到壓、拉、扭等復雜的力學影響,破壞管道結構的安全性。如2015年湖南萍鄉輸氣管道斷裂爆炸、 2015年深圳光明新區受納場滑坡造成管道拉裂等事故。
建議法律修訂增加管道周邊存取土管理相關條款,明確以下相關事項。
(1)禁止在管道平臺周邊邊坡開挖、在淤泥等軟土地質區域管道近距離范圍內存取土。
(2)明確管道中心線不同距離處允許堆土的高度、方量及土體類型。
(3)對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200米范圍內新建采石場和消納場,按照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類型進行管理,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實施。
作者:張玉乾, 1989年生,2017年碩士畢業于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油氣儲運工程,現供職于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分公司管道管理部,從事公共安全與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聯系方式:13535542104, 2627187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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