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輸油氣管道企業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來源:《管道保護》2021年第5期 作者:孔卓然 時間:2021-10-12 閱讀: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銷售公司法律專家、正高級經濟師、公司律師)分析認為:
長輸油氣管道企業所屬油氣儲庫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長期以來并無異議,但長輸管道辦證時存在爭議。
原國家安監總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第55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但《辦法》修訂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第79號令)刪除了上述條款。據此,原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冀安監管三〔2016〕75號)中明確指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后,油氣長輸管道單位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有些省份并未專門下發文件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事宜。
同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企業工商經營范圍中屬于增加石油天然氣等危險化學品經營范圍的前置許可,因此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管道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往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或經營范圍增項。由此產生了以下爭議。
第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修訂辦法不再辦理管道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則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由應急管理部門出具專門文件才能辦理管道企業注冊登記或者在經營范圍中增項。
第二,油氣管道設施分為跨港區和非港區,存在油氣儲存設施在港區、長輸管道位于非港區等情況。管道企業針對港區管道儲運設施辦理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后,應急管理部門認為長輸管道屬于上述港區內管道儲運設施的附屬設施,因此無需再單獨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對此,原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6〕84號)指出,“關于油氣輸送管道企業申請相關安全生產許可問題,我局已函詢國務院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回復前,油氣輸送管道企業暫依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2年第55號令)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钡鞯貞惫芾聿块T做法差異較大,導致一些地方的管道企業辦證仍然困難,爭議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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