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協議是否違反管道保護法規定
來源:《管道保護》2021年第6期 作者:《管道保護》編輯部 時間:2021-12-9 閱讀:
某管道企業來信詢問:
管道建設與已有公路、鐵路等相交相遇,公路、鐵路等部門要求管道企業簽訂協議,承諾若公路、鐵路后續改擴建,需要對管道進行遷改的,管道企業應當無條件遷改,并承擔費用。上述承諾是否有效,是否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銷售公司法律專家、正高級經濟師、公司律師):
管道線路施工期與其他工程相交相遇,往往在先建工程一方的要求下,簽訂若先建工程今后需要改擴建“管道無條件遷移改線或者加強管道防護設施建設,并由管道企業承擔費用”的書面協議,盡管改擴建時“先建工程”已成為“后建工程”。同時,一些政府部門在處理類似問題時,在行政許可文件中明確后期政府部門有權要求“管道無條件遷移改線,并由管道企業承擔費用”。針對上述情況,我認為:
第一,管道設施作為后建工程,管道企業向先建工程方作出“今后管道無條件遷移改線或者加強管道防護設施建設,并由管道企業承擔費用”的承諾是合法有效的。雖然管道保護法對管道設施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的處理作出“后建服從先建”的規定,但該規定屬于對管道企業的“賦權性規定”,管道企業以書面承諾或協議的形式放棄管道設施在今后可能作為先建工程而享有的優先權利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政府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或會議紀要中要求“今后有權要求管道無條件遷移改線,并由管道企業承擔費用”的,鑒于管道保護法 “后建服從先建”是法律確定的處理后建與先建工程糾紛的規定,因此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在無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應當擅自否定上述規定。同時若上述要求并未獲得管道企業的書面同意,則有關附加條件的行政許可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對管道企業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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