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新修訂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黃河新聞網 作者:周昱麗 時間:2022-3-31 閱讀:
3月30日,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是現代城市發展必不可少的重要能源,是城市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社會公眾利益,關系到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01年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燃氣管理條例》,對保障燃氣供應和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單位合法權益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燃氣事業的發展,燃氣用氣量越來越大,使用場所越來越多,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安全隱患問題比較突出,法規明顯不適應當前燃氣管理形勢的需要。因此,盡快修訂燃氣條例十分必要。
新修訂的《條例》共八章58條,嚴格燃氣存放、配送、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細化燃氣供應企業的安全供氣責任和安全用氣服務保障責任,強化燃氣用戶的安全用氣責任,加強政府及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筑牢全鏈條安全防線。此外,《條例》還在燃氣使用、燃氣費用、燃氣價格管理、燃氣供應質量等方面規定了便民惠民措施。
在燃氣使用方面,《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燃氣用戶提供智能計量表,并為繳費、充值等提供方便(第十六條);燃氣器具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裝、維修服務(第三十五條);
在燃氣費用方面,《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燃氣管網更新改造中,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護、更新,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計量表后至燃具前,燃氣經營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新等人工服務成本費用,由燃氣經營企業負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材料費用由居民用戶承擔。
在燃氣價格管理方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標準收取費用;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并向有關部門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在燃氣供應質量方面,《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證燃氣熱值、成份、壓力、充裝量、嗅味等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燃氣質量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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