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護法“保護距離”和“距離”的思考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3期 作者:沈玉飛 王京京 羅帥國 時間:2022-5-27 閱讀:
沈玉飛 王京京 羅帥國
西部管道獨山子輸油氣分公司
“保護距離”和“距離”是《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作為管道企業基層員工,在隱患整治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如何理解“保護距離”和“距離”概念以及如何執行的問題。
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管道與周邊建(構)筑物應保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該項規定比較原則,同時缺少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的支撐,執行效果并不理想。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管道周邊修建人口密集的建筑物與管道線路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同樣由于規定比較原則,許多地方在管道周邊近距離修建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導致了安全風險加大,高后果區增多。
我們理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關于“保護距離”的要求,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證管道的運營安全及周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管道安全。GB 50253―2014《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4.1.6關于“原油、成品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和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5米”和GB 50251―2015《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4.1.1關于“埋地管道與建(構)筑物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5米”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滿足現場施工需要,同時防止占壓和施工挖掘損壞管道以保證管道本體安全。不能將“5米距離”與“保護距離”混為一談。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關于“距離”的要求,是為了保障管道和建筑物、構筑物安全,但主要是為了保護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保證管道失效后的影響范圍受控,保障高效的應急處置和快速的應急疏散,從而避免極端狀態下出現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嚴重后果。同樣也不能與“安全距離”混為一談。
在法律實踐中,“保護距離”和“距離”要根據不同場景合理加以運用,有效指導管道保護工作。比如新建管道規劃選線,在遇到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和市政設施時,要落實“保護距離”的要求,同時按照GB 32167―2015《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的強制性條款4.4,對高后果區采取避繞措施。又比如,當遇到在管道線路周邊規劃建設人口密集的建筑物時,要落實“距離”的要求。雖然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目前沒有給出強制性的距離要求,根據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
管道保護法“保護距離”和“距離”要求,如果應用得當,對于防止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相互距離過近,控制高后果區無序增長無疑會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缺少國家技術規范的具體規定,實際執行中還是困難重重。管道企業在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交換意見時,對方以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為依據,認為只要不突破5米紅線就可以,而管道企業卻拿不出充分的根據,無法說服對方。即使對方答應讓步,但保持多少距離合適缺乏可操作的具體標準。
綜上所述,“保護距離”主要側重選線階段,“距離”主要側重運行階段,但兩者在規范管道與周邊建筑物、構筑物關系的作用是一致的,即為了保證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相互安全。在實際執行中要統籌兼顧,不能只考慮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為了促進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精準實施,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開展科學研究,明確管輸介質泄漏控制與燃爆事故后果控制所需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距離及及評估方法。
(2)制定管道保護法實施細則,對“保護距離”“距離”提出較為明確的數值要求。
(3)根據管道保護法關于距離設置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的要求,對GB 50251、GB 50253等工程設計規范關于距離設定的條款進行必要的修訂。
(4)在法律和規范未修訂之前,由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規章,在管道周邊劃定建筑物、構筑物控制區紅線,便于各方統一執行。
作者簡介:沈玉飛,1987年生,本科,中級工程師,主要從事油氣管道運行管理工作。聯系方式:0992-7306196,5298078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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