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處理管道上方修建塑料大棚的問題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4期 作者: 時間:2022-8-11 閱讀:
問:
近年來,隨著各地大力發展高效農業和調整種植結構,不少地方在管道上方連片建起塑料大棚!妒吞烊粴夤艿辣Wo法》第三十條禁止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修建溫室,有人說塑料大棚不同于溫室,不受法律限制,這種說法有根據嗎?
孔卓然(中石化石油銷售公司法律專家、正高級經濟師、公司律師):
塑料大棚和溫室的確有所不同,大棚多由骨架支撐,常用塑料薄膜或其他材料搭蓋,結構簡易,主要靠自然光和大棚的密閉程度來調節溫度,造價低廉,適宜大規模修建。而溫室指帶多面墻體的建筑物,需要配套修建保溫系統、通風系統等,造價較高。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主要看其影響管道安全的具體情形。
先說溫室。在管道上方修建溫室會帶來一定的安全風險!妒吞烊粴夤艿辣Wo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年)指出:建溫室容易造成占壓管道,影響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為管道安全埋下隱患;同時,由于溫室阻礙重型車輛和設備通過,影響管道搶修作業;谏鲜鲈颍艿辣Wo法第三十條將管道上方修建溫室作為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予以禁止。
再說大棚。塑料大棚雖然沒有列入第三十條禁止的范圍,但大棚如果修建在管道上方,同樣會給管道企業開展巡護、檢測和維搶修作業帶來不利影響,特別是由于它的覆蓋范圍大,形成的密閉空間也大,存在一定安全風險。從它可能產生的后果來看,應該講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大棚,除非法律條款明確將大棚排除在外。
鑒于目前大棚種植業已成為現代農業發展趨勢,并受到地方政府和農民群眾的歡迎和支持,同時管道保護技術進步已經與10年前法律制定之初不可同日而語。如果我們仍然以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相關規定去處理今天面臨的新問題勢必會矛盾重重。應從當前實際出發,對正在規劃建設的大棚和在管道上方已經建成的大棚采取區別對待的方法。對前者,管道企業應及時向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匯報,按照保障管道安全、大棚設施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進行合理規劃,適當留出管道巡檢通道。對后者,應在當地政府和村委會的監督下,由管道企業與大棚業主簽訂安全保護協議,商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管道企業應在大棚內安裝泄漏監測報警裝置和必要的管道保護設施,運用技術手段及時消除存在的密閉空間等安全風險。因開展管道維搶修作業對大棚造成損壞的,管道企業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在實踐中一些政府部門和管道企業認為無基礎塑料大棚對管道影響有限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應排除在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禁止行為之外,不作為占壓處理,取消相關限制,避免因強行拆除使雙方矛盾激化并影響地方經濟發展。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對此進行調查研究,對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做出法律解釋,對涉及修建溫室(大棚)和種植深根植物等禁止性規定從實際出發做出必要的修訂和調整,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在保障管道安全運行的同時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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