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管道建設保護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性
來源:《管道保護》2023年第1期 作者:周超 時間:2023-1-31 閱讀:
周超
甘肅省自然資源規劃研究院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能源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水利、鐵路、航道、港口、電信等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規定:管道建設規劃“經審核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管道保護法的相關要求,為石油天然氣管道規劃建設和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某些不足。如部分管道建設選線與周邊居民區、公共建筑安全防護距離不足,形成安全隱患;部分行業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與已建設管道銜接不夠,沒有留足雙方安全發展的空間;還有部分管道企業沒有及時將竣工測量圖和相關基礎數據向規劃主管部門報備,導致彼此信息不對稱。這些做法既不利于管道安全保護,又給城市建設、公共安全帶來隱患。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要求,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為了進一步提升管道建設和管道保護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性,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一是將管道建設規劃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根據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建設選線方案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管道建成后,管道企業應及時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對于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管道線路,建議依據物權法規定,由管道企業與管道所經過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地役權合同,并向當地自然資源部門登記。
二是加強規劃編制過程雙方的有效銜接。管道作為國家重要能源基礎設施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工具,在制定規劃時要充分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滿足國家能源供應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以及對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已建成的管道周邊應規劃留有法律規定的保護距離范圍,相關專項規劃應與之協調,以保障雙方的安全。
三是建立管道矢量數據管理制度。建議由省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統籌建立管道坐標數據庫,移交給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一張圖”信息管理系統,保證其他建設項目的選址合理避讓已建管線的安全保護范圍。擬建設的管道項目,應及時提供選址坐標走向,保障管道路由空間統籌和用地需求。遠期規劃的管道項目,應將項目基本情況以清單的方式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障項目建設的合規性以及后期開展選址時,合理避讓已建設項目或正在建設的項目,避免選址沖突或頻繁調整。
作者簡介:周超,甘肅省自然資源規劃研究院高級工程師,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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