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護法關于設置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距離規定的含義是什么
來源:《管道保護》2024年第4期 作者: 時間:2024-9-3 閱讀:
某網友來信咨詢:
前段時間我參加了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舉辦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問卷調查,其中第9個問題“您如何理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關于設置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距離的含義(多選)”,該題有三個選項,分別是“管道核心保護區”“巡檢和維搶修通道”和“管道與建(構)筑物之間應保持的最小距離”。我選了前兩項,也有不少網友選了第三項。我覺得第三個選項不符合法律的原意,不知這樣理解對不?
《管道保護》法律顧問:
感謝這位網友積極參與問卷調查活動。搞清楚你的問題需要先對管道保護法相關條款有個基本了解。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法律釋義對此解釋:管道中心線兩側五米的地域范圍是管道保護的核心區域。是為了保護管道防腐層,保護管道免受近距離施工作業影響和損傷,根據管道上方不能行駛或者承載大型車輛或設備、為保證管道維搶修作業所需的單側車輛通過能力,滿足管道開挖一般放坡和堆土作業的空間需要,并本著節約使用土地的原則確定的。
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與建筑物、構筑物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法律釋義明確指出,設置保護距離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管道的運營安全及周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人口密集的建筑物,其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同時規定這一強制性要求,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法律釋義指出,如果沒有強制性距離要求,一旦管道失效爆炸起火,將缺少緩沖地帶和時間,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帶來重大威脅和損失。
從以上法律條款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關于管道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距離的規定,僅是設置了管道保護核心區域范圍,目的是避免管道本體受到外力直接傷害,這與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應保持的距離沒有關系。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合理確定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最小距離,應依據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原則去把握。根據以上分析,我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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