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油管道高后果區識別時河流范圍界定方法
來源:《管道保護》2024年第4期 作者:張華兵 時間:2024-9-3 閱讀:
張華兵
河北大學
1 問題的提出
GB 32167―2015《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6.1.1.1條款規定,輸油管道兩側各200米內有水源、河流、大中型水庫,則應識別為Ⅲ級高后果區。此條款中對“河流”一詞沒有進一步界定,導致各管道企業在高后果區識別工作中存在較多困惑,做法不一。
2 河流范圍界定考慮因素
首先可以界定的是本處河流指的是地表水,通常輸油管道泄漏對地下水影響不大,可不用考慮。只有當輸油管道在穿過黃土等土壤滲透率較大的區域并發生較長時間的滲漏時,才可能對地下水發生較大污染。
對于地表水,哪些應該在高后果區識別時界定為河流,建議主要考慮三個方面因素:①水域功能與水域大小;②水域連通性;③管道油品潛在泄漏量、擴散速度和搶險難度等。
上述三個因素的不同,會直接導致輸油管道泄漏后對水域的影響程度大相徑庭。因此標準中將河流類高后果區都劃定為III級也引起了不少爭議。下面對上述三個因素進一步分析。
(1)水域功能與水域大小。GB 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 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湯等;
Ⅲ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在高后果區識別時,應比較各水域的功能類別,取其中較高級別確定為水域的功能級別。對于Ⅰ、Ⅱ類水域,無論水域大小,建議高后果區識別時都界定為河流。對于Ⅲ、Ⅳ、Ⅴ類,建議考慮水域大小、水域連通性、泄漏擴散和搶險難度等因素,區分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需要界定為河流。其中Ⅳ、Ⅴ類的小型水域,不與其他水域連通,事故搶險難度較小,建議不界定為河流,不識別為高后果區。
(2)水域連通性。高后果區識別界定河流時,需要考慮目標水域與其他水域之間是否直接連通,或地形落差較大時,泄漏油品能較快流入其他水域。國內外都曾發生過管道泄漏油品從較小水域擴散到重要水域,導致事態急劇惡化的案例,如2010年7月25日美國Enbridge公司的6B管道原油泄漏事故,以及2009年國內發生的“12·30”渭南支線成品油泄漏事故,都屬于泄漏油品從較小水域擴散到重要水域的情況。
(3)泄漏量等因素。高后果區識別界定河流范圍時,還需要考慮管道油品潛在泄漏量大小、泄漏油品擴散速度和搶險難度。
管道油品潛在泄漏量大小主要考慮管段高程變化,分析靜壓差影響下的潛在泄漏量。若管道處在高程低點,可能潛在泄漏量會較大。
泄漏油品擴散速度主要考慮地面的地勢情況和水域水流速度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在暴雨等極端天氣下,水流速度可能很快。
搶險難度的判斷需要分析可用的搶修力量進場時間和進場難度以及搶險技術等因素。
當存在管道潛在泄漏量較大、擴散速度快、搶險難度大等不利因素時,高后果區識別界定河流范圍時應趨于保守。
3 水域長度的界定
在相應水域判斷是否應識別為高后果區時,還需要界定該水域受輸油管道影響的長度,以確定該高后果區管段的長度。按照GB 32167―2015中6.1.1.2條款,推薦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區兩端外延200米。部分管道企業依據上述條款,將環境敏感型高后果區兩端也外延200米。建議先分析周邊地形,將泄漏油品較難流入水域的附近相對高點作為高后果區管段的起點或終點,此外還可考慮油品的噴射距離(通常為10余米)。
4 結語
目前,標準中未對輸油管道高后果區識別河流范圍進行細致界定。建議管道企業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發揮主觀能動性,考慮水域功能與水域大小、水域連通性、潛在油品泄漏量、擴散速度和搶險難度等因素并科學分析,準確識別輸油管道高后果區范圍,找出真正的泄漏后影響嚴重的區域,針對性地進行風險管控,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作者簡介:張華兵,現任河北大學智慧油氣管道研究所所長,油氣管道完整性管理技術委員會秘書長,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特約研究員,長期從事油氣管道完整性管理技術研究與應用工作。聯系方式:modify7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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